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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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

报销待遇

有效期限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在有效期限内,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40万元。

在住院待遇(含门诊特殊疾病)中,参保学生儿童在成都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医保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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